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决定开展2020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执行《马鞍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和《马鞍山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相关规定。

二、 申报范围和数量

1. 申报范围。申报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是录入新农直报平台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基础台账完备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 申报数量。示范农民合作社: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各择优申报3-6家,博望区2-4家,花山区、雨山区、开发园区各1-3家;示范家庭农场: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各择优申报不少于9家,博望区不少于4家,花山区、雨山区、开发园区各不少于2家。

三、 申报推荐和认定

1.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2. 推荐。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汇总,于5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行文推荐,连同汇总表、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masnycyh@163.com。逾期不受。联系人:方菲。联系电话:2366782。

3. 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分,择优认定。

四、有关要求和政策

1. 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县区、开发园区给予通报批评。

2. 认定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推荐争创省级以上认定,优先安排相关支农项目,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1.  马鞍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2.马鞍山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3.  2020年马鞍山市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4.  2020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汇总表

5.  2020年马鞍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6.  2020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2020年4月26日    

  马农秘﹝2020﹞115 号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1).doc